A和B应该属于共同犯罪。
至于B介绍来的人数该怎么算,这个问题还真不好说,因为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中并没有这方面的解释。 《解释》只规定: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,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,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”。
虽然人数该怎么算不是很清楚,但本罪的定罪量刑不一定非要看人数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还规定: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,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,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;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,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,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,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”。
《解释》还规定: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,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。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,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。